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547号
被告人纪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5197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镇**村,因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纪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开始,被告人纪某某在自己所经营的佛山市南海区**镇**养生馆内容留李某某、张某某等多位女子卖淫。由纪某某带领嫖客挑选卖淫女,并提供养生馆楼上**房和**房作为卖淫服务场所,并在每次卖淫收入中获取人民币30元至50元不等的分成,期间纪某某共获利约人民币600元。被告人纪某某于2019年12月26日0时许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
被告人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1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两人以上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晶晶
2020年4月16日
附:
1. 被告人纪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所有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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