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刑诉〔2021〕38号
被告人纪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40507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街道**街**巷**号。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7月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抢夺罪,于2014年12月10日被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5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1日被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6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夺罪、盗窃罪于2017年7月3日被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判处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纪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纪某某于2020年8月15日经朋友介绍,认识了从事黄金回收生意的谢某某。纪某某因染有赌博恶习,便萌发诈骗谢某某钱财的念头。
2020年8月17日,被告人纪某某谎称其有门路可收购到黄金,其愿意只赚点小差价,要谢某某出资与其合作收购黄金,还向被害人微信发送了正在现场收购黄金的照片、视频等,被害人谢某某信以为真,在其家中(金平区**街**号**栋**)通过微信、支付宝多次向被告人转账共人民币47193元。8月18日下午,将骗得的钱赌博输光后,被告人纪某某以同样的手段谎称有一批黄金可以收购,要与谢某某合作收购,骗得被害人谢某某通过支付宝向其转账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纪某某再次将钱款用于赌博。
骗得钱款后,被告人纪某某编造黄金已被其转售寄去深圳或收购到的是假黄金等理由欺骗被害人没法准时交付,约定8月19日,凑足款项一并还给被害人谢某某。当天下午,被告人纪某某与被害人谢某某在市区**路见面后,二人一起往被告人住家方向走,到**公寓门前,被告人谎称到家中拿银行卡进入该公寓,从公寓二楼跳下甩脱被害人逃离现场。10月3日下午,被害人谢某某以答应被告人纪某某写欠条为由,与被告人在**路**店见面,公安机关在该处抓获了被告人纪某某。
经查,经谢某某多次催讨,被告人纪某某分别于8月23日、9月19日转账付还谢某某1000元、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办案说明、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材料,等;
2.证人付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纪某某的供述;
5.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监控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隐瞒真相,捏造事实,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纪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苏楚平
检察官助理 张珊珊
2021年1月29日
附:1.被告人纪某某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苹果公寓视频拷贝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据开示清单》1份;
5. 随案移送侦查机关查扣被告人作案使用黑色魅族E2手机1部的《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请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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