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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纪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宜葛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纪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11980********,汉族,高中文化,宜昌**商行**,出生地湖北省宜昌市,住宜昌市夷陵区**路**号**栋**单元**楼**室。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被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被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由宜昌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宜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6月4日向宜昌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宜昌市人民检察院于当月30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7月31日至2020年8月13日)。2020年7月30日,宜昌市公安局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宜昌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宜昌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8月11日将案件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22时许,被告人纪某某饮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且悬挂他人牌照(鄂E0209)的本田两轮摩托车,沿宜昌市西陵区夜明珠路由宜昌城区往夷陵区方向行驶,当行至夜明珠路与夜明珠转盘交叉路口时,被交警执法人员查获,经现场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20mg/100ml;经进一步抽取血样检测,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27.51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2020年5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纪某某饮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且无号牌的蓝色两轮摩托车,从宜昌市西陵区体育场路往夷陵区方向行驶,当行至夜明珠路三峡医院与夜明珠转盘路段时,被交警执法人员查获,经现场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21mg/100ml;经进一步抽取血样检测,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40.87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文某某的证言;3.  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报告、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现场视频;5.被告人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两次醉酒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且无合法号牌的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纪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仲华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宜昌市夷陵区**路**号**栋**单元**楼**室,联系电话:13872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5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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