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纪某某驾驶苏H9****号小型客车沿北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承德路,后沿承德路向南行驶至营东路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纪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7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纪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调取的被告人、证人户籍信息、机动车驾驶证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制作的执法过程记录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纪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纪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纪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卓 瑞
检察官助理:赵承斌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全部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