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347号
被告人纪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3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镇**村委会**号,住原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三亚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0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2日22时23分许,被告人纪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琼B5****大众汽车”牌小型客车(出租车),从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友谊路往荔枝沟路怡和豪庭小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盘查,发现驾驶员纪某某疑似酒驾,对其使用呼气酒精测试仪进行呼气检测,结果为125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执勤民警随即将纪某某送至三亚市中医院抽血检验,经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纪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结果为14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查获经过、提取笔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情况说明、呼气单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于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纪某某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海威
检察官助理:周玉鸾
书 记 员:韦莉玲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纪某某现住于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镇**村委会**号,联系电话:13355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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