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纪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3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安国市,住安国市**镇**村**街**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23时左右,被告人纪某某酒后驾驶冀F****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安国市药华大路与西外环交叉口时,被安国市交警队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为85mg/100ml,后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告人纪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刚
检察官助理:高强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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