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高新检刑检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纪某某,男,汉族,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306251981********,中专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河北省高碑店市**村**号,现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乡屯**村。2019年02月11日因饮酒后驾驶营运车,被廊坊市交警支队扣留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8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0月26日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0日21时30分许,纪某某醉酒后驾驶冀******黄色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沿保定市向阳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盛兴路与向阳北大街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在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时,纪某某不配合现场呼气检测。后执勤民警将其带到保定市法医医院,纪某某才配合呼气检测。经呼气酒精检测仪检测,纪某某呼气酒精含量为191毫克/100毫升,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抽血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1.5毫克/100毫升,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认定上诉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查获音像视频、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员网查信息、机动车网查信息、现场笔录、查获经过、破案经过、公安网查询、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血液检测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卫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电话1347221****。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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