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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纪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一部刑诉〔2020〕407号 

  被告人纪某某,男,1975****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3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暂住苏州市吴中区******号(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被告人纪某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2月15日被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1月7日被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纪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1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21时许,被告人纪某某在苏州工业园区星塘街地铁口附近的工地里与工友一起吃饭喝酒。后其独自驾驶车牌号为苏EL****的小型轿车从工地出发,沿苏州工业园区星塘街行驶至星塘街006路灯杆处时,被民警查获。

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纪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5mg/100ml。

被告人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917,被告人纪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资料、血样提取登记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告人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4.执法记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成威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暂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5.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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