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桂市临检一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纪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吉林省梨树县**镇**村**组,住桂林市临桂区**队**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12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30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纪某某酒后驾驶桂C****0小型面包车搭载蒋某某由**镇方向沿国道***往**方向行驶至****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周某某驾驶的桂C****1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纪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第九二四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纪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8.99mg/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纪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文华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桂林市临桂区**队**房;
2.随文移送公安案卷贰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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