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5240号
被告人纪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362322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广丰县**镇**村社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12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5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纪某某醉酒(经鉴定,纪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98mg/100ml)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A2****的汽车搭载朋友从东莞市茶山镇刘黄村围岭农庄出发,后行驶到茶山镇茶兴路下周塘村路段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涉案车辆等物证,到案经过等书证,执法记录视频等视听资料,被告人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智威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纪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