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普通)〔2020〕230号
平检一部刑诉〔2020〕349号
被告人纪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83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平度市**镇**村**号。2020年7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4日1时许,被告人纪某某醉酒后持A3证驾驶未按规定检验的鲁******号牌的小型客车沿平度市南村镇东北街水泥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海信公司2号门时,因操作不当车辆撞在路北护栏后又与海信公司警卫室相撞,致护栏、绿化带、警卫室玻璃受损。平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纪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案发时纪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2.4mg/100ml。
2020年7月7日平度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海信公司2号门警卫室损失480元。
2020年7月28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纪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报案记录、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利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乙醇检验报告、价格鉴定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正夏
检察官助理戈晓顺
2020年10月19日
附:1.被告人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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