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纪某某危险驾驶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诉〔2020〕Z1481号

被告人纪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为441284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四会市**街道**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3月22日,因再次危险驾驶被查获,4月15日被刑事拘留,4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2日21时09分许,被告人纪某某醉酒后驾驶粤SU2****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本市塘厦镇椰山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纪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98.15mg/100ml。

2020年3月22日06时40分许,在本市塘厦镇环市西路旧人民医院侧门路段,在驾驶证被吊销期间,被告人纪某某醉酒后驾驶粤S9U****号小型轿车碰撞路边路缘石,造成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纪某某于2020年3月22日的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纪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99.7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证人叶某某的证言,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录像,被告人纪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纪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纪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娟

                               2020年6月23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纪某某现羁押在东莞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四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