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602号
被告人纪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青岛市黄岛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111968********,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路**号内2,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号楼**单元802,个体。2020年4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纪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6日19时32分许,被告人纪某某酒后驾驶鲁******号黑色凯迪拉克牌小型客车行驶至黄岛区**路**路路口时,与前方停车等待放行信号的徐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普通客车碰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双方车辆损坏。民警发现纪某某有饮酒嫌疑,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29.4mg/100ml。经检测,在纪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31.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认定,纪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双方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蕾
2020年7月13日
附:1.被告人纪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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