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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纪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19〕256号

被告人纪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2197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市**街**号,现住湖南省东安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11日被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21时20分左右,被告人纪某某饮酒后驾驶湘M*****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东安县芦洪市镇蔡家洞村路段时,被东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交警查获,经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纪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80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身份证复印件、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检测报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永大正司鉴所[2019]醇鉴字第186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验、照片等:现场照片一组。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瑶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纪某某现在家,联系方式:18389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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