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纪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21992********,汉族,大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郧西县,住郧西县**镇**路**号**层**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郧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郧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20时许,被告人纪某某酒后驾驶白色“三铃”牌鄂C****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街和**路交汇处,被公安交通值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15mg/100ml。民警随即将被告人带至郧西县人民医院由医务人员对其进行血样提取,同年11月8日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25.75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等书证;2.证人纪某某的证言;3.现场照片;4.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6.被告人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纪某某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国林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郧西县**镇**路**号**层**室,联系电话18872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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