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纪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一部刑诉〔2020〕603号 

  被告人纪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2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号,住任丘市**镇****号,2020年6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22时许,被告人纪某某酒后驾驶冀******号小型汽车行驶至麻家坞镇麻家坞一村路口时,被麻家坞交警中队当场查获。经鉴定,纪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7.02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抓获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被告人纪某某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新朵

检察官助理:庞浩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纪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