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刑诉〔2020〕341号
被告人纪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07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街道**巷**号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1月1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审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纪某某有申请回避、非法证据排除及委托辩护人等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被告人纪某某,听取了被告人纪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纪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6日凌晨,被告人纪某某酒后驾驶粤DJ****小汽车沿汕头市金平区**路自东向西行驶至**路口时,碰撞到沿**路自南向北行驶的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并撞倒位于道路中心的临时交通信号灯,造成被害人王某某受伤、两车及临时交通信号灯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
经鉴定,被告人纪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0mg/100ml;被害人王某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一级。经鉴定,粤DJ****小型轿车车头前方与涉案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右侧发生过碰撞;粤DJ****号小型轿车前挡风玻璃前方有软体撞击痕,痕迹符合与人体发生过碰撞形成;涉案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左侧后部受撞击破损,符合与硬物客体发生过碰撞形成。经认定,被告人纪某某应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王某某不承担本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纪某某的户籍材料,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情况说明,病例,相关辨认照片等;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证人汤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纪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光碟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黄为群
检察官助理 杨春山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纪某某现被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卷、光盘2张及补充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及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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