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奉检刑诉〔2020〕Z252号
被告人纪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高邮市,公民身份证号码321084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住重庆市奉节县**镇**(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高邮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奉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纪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21时某某,被告人纪某某酒后持C1证驾驶牌照为渝D0****的轻型栏板货车行驶到奉节县草堂镇S103太白桥路段时,与高某某驾驶的牌照为渝AQ****的轻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随后高某某报警,被告人纪某某在现场等待。民警在出勘现场时发现被告人纪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随即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显示乙醇含量为181毫克/100毫升。后民警将被告人纪某某带至奉节县人民医院住院部抽血。经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纪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7.3毫克/100毫升,后经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重新鉴定:纪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7.5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纪某某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通事故现场、查获、抽血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6.血液提取笔录、血液封存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
7.呼气、抽血、封存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纪某某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节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馗
检察官助理:刘玲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纪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重庆市奉节县**镇**号,联系电话:17783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某某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