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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纪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1096号 

被告人纪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41976********,傈僳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德昌县,住德昌县金沙乡**村**组**号。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德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27日,因本案发生,发现纪某某无证驾驶,被行政拘留15日。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08日下午,被告人纪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川WF****号二轮摩托车搭乘张某某,沿德昌县六所镇河堤路由水塘村往六所镇方向行驶。17时10分许,当该车行驶至六所镇新农村路段时,与相对方向驶来的由宁某某驾驶搭乘何某某的川WT****号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纪某某、何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凉山分所鉴定:纪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167.9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纪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

被告人纪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已支付赔偿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纪某某醉酒后驾驶的摩托车辆照片;

2.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何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宁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凉山分所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7.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图示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纪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纪某某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秀兰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纪某某住德昌县金沙乡**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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