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19〕377号
被告人纪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3199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路**号**幢**室,住合肥市包河区巢湖**路**庄**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2月2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6日0时许,被告人纪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皖******小型轿车沿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大通支路,后与田某某因停车问题发生纠纷,民警接警后到现场发现纪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现场呼气测试,后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纪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4.4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询;
2.查获归案经过;
3.证人田某某、姜某某的证言;
4.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
5.被告人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现场吹气测试单;
8.视听资料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方霞
2019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纪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010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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