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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纪某某危险驾驶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临检公诉刑诉〔2019〕508号

  被告人纪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7198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住安徽省利辛县**乡**村**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晚,被告人纪某某饮酒后驾驶皖SS****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西墅街由东向西行驶过程中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被告人纪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1.3mg/100mL。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纪某某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昉临

检察员:朱文浩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纪某某现在家候审;

2.刑事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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