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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纪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纪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住建水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石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石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被告人纪某某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鸡石高速公路从建水县驶往石屏县**镇方向,当日6时许,行至石屏县**收费站出口处时,因严重超载被石红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查,该车核载人数为7人,被查获时实载人数16人,属严重超载。到案后,被告人纪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查获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3.证人白某某、高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驾驶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纪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斐

检察官助理:周嘉庭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纪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25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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