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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纪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纪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031991********,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路**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纪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2时30分许,被告人纪某某喝酒后驾驶一辆车号牌为粤E22****的汽车,行驶至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四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民警带其到医院抽血检验。经检验,被告人纪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纪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

被告人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 明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纪某某被取保候审,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路**号**房,联系电话134*******;

2.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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