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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纪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安区检一部刑诉〔2020〕Z67号

被告人纪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92********,汉族,大专文化,**建筑有限公司资料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间**巷**号,住云浮市**大道**园**工地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19年12月24日被云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827日向云浮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云浮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91将本案交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22时35分许,被告人纪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车架号:LAEF6ZC86DR******)从云浮市**工地宿舍出发,沿**大道往**东路方向行驶,行至云浮市区**大道东**村路段时跌倒,造成纪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当晚23时55分,纪某某在云浮市人民医院ICU病房内由医护人员抽取血液样本,经广东省云浮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该血液样本进行乙醇定性定量分析,检验结果为247.7mg/100ml,纪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

2.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

3.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5.被告人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汉新

检察官助理:黄文镠

2020年9月2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处所:云浮市**大道中**工地宿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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