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纪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021982********,汉族,初中文化,兴城市**车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日被兴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30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纪某某驾驶严重超过额定乘员的辽P****6号牌照大型营运普通客车从兴城市客运站行驶至102国道搅拌站交通岗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查,该车核定载客42人,实际载客76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档案、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纪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马忠民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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