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19〕1071号
被告人纪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7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镇**村**号。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小区**楼**门**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2019年1月25日被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3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17日,被害人赵某某通过朋友被告人纪某某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597603********的光大银行信用卡,该卡收到后一直未开通使用。后被告人纪某某产生透支该卡的想法,被告人以完成送快餐任务刷单为由骗取被害人赵某某的微信号、人脸识别等信息并结合已有的该信用卡信息、赵某某手机卡、身份证信息等资料私自开通该信用卡,2018年11月24日、2018年12月1日被告人纪某某十三次使用POS机透支该卡,将钱款提现到自己工商银行卡账户进行消费和归还个人债务。截止2018年1月18日,该卡累计透支本金12968元,逾期费用413.84元。
20119年1月22日,被告人纪某某赔偿被害人赵某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万元,赵某某对纪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罪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本案中,被告人纪某某到案后能够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左宝胤
2019年12月11日
附:1.被告人现在户籍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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