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一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纪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4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扶余市**镇**村。因涉嫌变造国家机关证件,于2020年1月10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前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0日,被告人纪某某在前郭县**镇**房产工作期间,为了帮客户杜某甲在银行办理房屋贷款,伪造房产证件一份。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纪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
证人李某甲、耿某某、金某某、李某乙、程某某、丛某某、贾某某、杜某甲、杨某某、王某某证言;
被告人纪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非法制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立军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本案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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