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冠检公刑诉〔2018〕106号
被告人纪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61977********,汉族,大专文化,冠县**政府干部,住山东省冠县***小区**楼**单元**室。因本案,于2016年12月9日被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月5日退回冠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冠县公安局于2018年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第二次退回冠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冠县公安局于2018年4月23日补查重报。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19日,被告人纪某某为帮其嫂子杨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冠县支行申请贷款,找到柳某某、于某某、宁某某为杨某某提供担保。在办理贷款担保手续中,纪某某伙同他人(另案处理)在担保人柳某某、于某某、宁某某的收入证明上加盖伪造的冠县某某镇联合校的公章。杨某某在农业银行贷款18万元一直未还,于2016年3月31日被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冠县支行起诉至冠县人民法院。
案发后,被告人纪某某于2016年12月9日到冠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为达到帮助他人在银行贷款的目的,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孟震
2018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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