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490号
被告人纪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41989********,汉族,大学本科,户籍地:北京市大兴区**镇**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经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7月10日)至(2020年7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6时55分许,被告人纪某某驾驶**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京N****0)由南向北行使至北京市大兴区**镇**路段时,其车辆前部右侧将在道路东侧由南向北推手推车行走的孙某某、姚某某撞出,造成孙某某当场死亡,姚某某受伤(无鉴定),车辆损坏。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确定:纪某某为全部责任。被告人纪某某于2019年12月3日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京玉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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