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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纪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刑事速裁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纪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22199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莘县**街道**村**号,住本村。2020年12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武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23日18时左右,被告人纪某某驾驶鲁******号轻型普通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武城镇广运街沙东村路口时,与由东向西步行的许某某相撞,致使许某某受伤,车辆损坏,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纪某某驾车载许某某到武城县人民医院救治,许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12月22日,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武城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纪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许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双方达成赔偿与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破案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王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武城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等笔录;6.监控录像光盘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被告人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被告人纪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纪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红

2021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纪某某取保候审于山东省聊城市莘县**街道**村**号,电话:18864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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