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一部刑诉〔2020〕Z828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41989********,侗族,文化程度研究生,中共党员,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路**街**号**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1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11989********,汉族,文化程度中专,群众,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路**号**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1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11989********,汉族,文化程度中专,群众,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路**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1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纪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11989********,汉族,文化程度中专,群众,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1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纪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纪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谢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纪某某等人在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繁华路57号二楼**小酒馆喝酒,期间与被害人蔡某甲、蔡某乙、蔡某丙因琐事发生口角冲突。其后,被告人谢某某与三名被害人在该酒馆门口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纪某某见状上前,与被告人谢某某一起对三名被害人分别实施殴打致其受伤。
经鉴定,蔡某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蔡某甲、蔡某乙的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谢某某、黄某甲等人的损伤程度均未达轻微伤。
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谢某某在本区**街**路**街**号**房被抓获。2020年7月14日、7月15日、7月16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纪某某分别接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富华派出所电话后,自动前往富华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纪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纪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可依法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可依法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黄某乙、纪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可依法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许晓君
检察官助理:黄美强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纪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光盘1册2张。
3.案发后,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蔡某丙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4.《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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