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检诉刑诉〔2019〕191号
被告人纪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均为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朝阳**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86********,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74********,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均为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村**号。曾因犯强奸罪于1999年10月5日被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5年7月2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2019年4月30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一案,于2019年6月26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7月27日至2019年8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纪某某于2018年1月起向被告人吴某某租赁位于泉州市洛江区**街道**村**号**楼的三个房间,用于组织被告人陈某某及欧某某、杨某某、何某某(均为女性,均已被行政处罚)等多人卖淫并收取嫖资抽成(每次100元抽成30元)。2019年3月25日,卖淫女欧某某、何某某及嫖娼人员涂某某、刘某某在上述出租屋内从事卖淫活动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经查明,卖淫女何某某在该处从事卖淫活动共收取嫖资5万余元,卖淫女欧某某在该处从事卖淫活动共收取嫖资5万余元,卖淫女杨某某在该处从事卖淫活动共收取嫖资5万余元,被告人纪某某组织他人卖淫共非法获利6万余元。
被告人陈某某参与卖淫,并协助被告人纪某某联系卖淫女,并帮忙煮饭、收取嫖资抽成。被告人吴某某于2018年1月明知被告人纪某某租赁其房间系用于经营卖淫窝点,仍继续以三间房间一个月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出租给被告人纪某某从事组织卖淫活动,共非法获利人民币8400元。
经群众举报,公安机关于2019年3月25日晚在泉州市洛江区**街道**村**号民宅现场查获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被告人纪某某于2019年3月28日在洛江区河市镇**村**南**号民宅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现场检查发现的避孕套、手机等;
2.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工作说明、检验报告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性病强制治疗通知书、收容教育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欧某某、杨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纪某某、陈某某、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被告人纪某某、陈某某、吴某某的辨认笔录,以及证人欧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以纠集的手段,管理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3人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活动而为其充当收账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容留2人以上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翁明朱
2019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纪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泉州市洛江区**村**号,联系电话:1339595****。
2.卷宗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八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