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招检一部刑诉〔2019〕182号
被告人纪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5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山东省招远市,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招远市**街道**村**号,现住山东省招远市**街道**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招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招远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519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山东省招远市,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招远市**镇**村**号,现住山东省招远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3日被招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招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5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山东国大黄金有限公司山东**有限公司职工,出生地山东省招远市,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招远市**镇**村**号,现住山东省招远市**镇**村**号。因殴打他人,于2016年被招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4日被招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招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李某某、冯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滕某某的父亲滕某甲是被告人纪某某的父亲纪某甲的姐夫。2014至2015年期间,纪民庆借给滕某甲人民币60万元。多年来纪某某父子多次找滕某甲父子索要借款无果。2019年8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纪某某的母亲受伤住院。当天晚上22时50分许,被告人纪某某到山东省招远市张星镇下院村“绿岩春”山庄内找到被害人滕某某,拿出母亲受伤的照片,向滕某某提出先归还一万元或者五、六千元借款,遭到了滕某某的拒绝。当天晚上23时30分许,被告人纪某某纠集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冯某某返回“绿岩春”山庄内,三人以戴手铐、捆绑、电击等方式非法控制了被害人滕某某。被告人纪某某等人向被害人滕某某索要银行卡密码,通过ATM机取走滕某某银行卡内1000元人民币,同时纪某某强迫滕某某通过微信向纪某某微信内转账1000元人民币,并强迫滕某某在八份文书上签字并摁手印。
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纪某某被抓获归案,2019年9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2019年9月4日被告人冯裕冯某某到招远市公安局自动投案。三被告人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滕某某陈述;被告人纪某某、李某某、冯某某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纪某某、李某某、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人某某、李某某、冯某某为索取合法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招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鹏飞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纪某某现羁押于招远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各自居住地;
2、随文移送侦查卷宗一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随文移送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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