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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纪某某、张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一部刑诉〔2020〕437号

1.被告人纪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3416232000********,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镇**村**庄**号,居住地**,系安徽省利辛县**学校在校学生。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9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1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被告人张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3505211998********,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惠安县**镇**村**号,居住地**,工作单位:无。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2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9日、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被害人冯某某、张某乙、殷某某先后通过网络中介刘某某、赖春玲购买六间房直播平台虚拟币——“六币”,刘某某、赖某某遂通过微信与吕某某(另案处理)联系购买“六币”,吕某某又通过微信联系陆某某(另案处理)以正规渠道充值六币价格的4.7折或者4.8折购买“六币”。

2019年5月15日至5月23日,被告人纪某某、张某甲伙同陆某某等人分工合作,陆某某负责充值虚拟币的出售和国外信用卡的购买,纪某某、张某甲等人负责联系并指挥国外苹果ID持有者进行充值操作,先后利用苹果手机恶意退款的方式充值六币共计190571元,从中非法牟利。在陆某某、纪某某、张某甲等人将非法充值的六币出售给吕某某后,吕某某又以正规渠道充值价格的5折出售赖某某、刘某某,致使被害人冯某某、张某乙、殷某某共110余个直播间被六间房直播平台封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支付宝交易记录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赖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冯某某、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纪某某、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电子物证检验数据光盘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二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良杰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被告人纪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781673****,保证人徐某某(1365530****);

2.卷宗4册、光盘6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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