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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纪某某、张某某寻衅滋事案)_临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刑诉〔2019〕600号

被告人纪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02198******47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省临清市戴湾镇**村33号,住址同上。2019年9月1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临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0219******212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省临清市戴湾镇**村783号,住该村33号。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临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纪某某、张某某夫妇二人因临清****面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公司)欠其小麦款263617.70元,自2016年起多次找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康某甲未解决。后纪某某、张某某为追要欠款,以中*公司的资金承建了山东****公司(以下简称世*公司)为由,多次找世*公司的经营人康某某(康某甲的叔叔)纠缠滋扰,要求帮助解决。纪某某、张某某并于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单独或共同多次到北京在世*公司的股东*方集团**食品有限公司门口打横幅、喊叫等方式要求解决欠款问题,并称*方集团诈骗农民小麦款,严重影响了康某某的生活与公司的生产经营。2019年3月至5月,康某某被迫给纪某某、张某某转款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微信截图照片、账目复印件、欠款证明复印件、户籍证明等;2、视听资料:现场录像视频、录音等;3、证人康某甲、于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康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纪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张某某实施寻衅滋事行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 静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纪某某现被羁押于临清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聊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光盘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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