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二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纪某某,,197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021970********,汉族,大学文化,金湖县**小学教师,住金湖县**镇***路**号。被告人纪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金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辩护人徐贵华,江苏金胜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吉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31196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金湖县**镇**路**号。被告人吉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金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周某某,女,197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311978********,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金湖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金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辩护人施亚明,江苏金胜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纪某某、吉某某、周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金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吉某某、周某某2020年4月17日被金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31197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金湖县**镇**路**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金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金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吉某某、周某某、张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于2020年2月28日、4月24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各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先后以**联盟、浙江**科技有限公司等名义,搭建“888交易所”、“集呈商城”等平台,以“投资oasis国际理财拆分资金盘”、“推广集呈会籍卡”等为由,设立直推奖、对碰奖、返点奖、会员购卡返点等高额奖励制度,通过发展下线后由下线人员继续向下发展下线,且以发展下线人员的投资额和购买会籍卡的金额及层级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传销组织,从中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期间,刘某某先后成立浙江**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利用集呈商城APP 系统,推出四种面值集呈会籍卡,分别为365元/年金瀚君卡、3650元/年水晶王卡、19800元/年黑耀帝卡、59800元/年钻石尊卡,并分别组建以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顾某某〈均另案处理),为团队长的王者、开元、致远、致盛团队,以团队名义发展下线会员,推广集呈会籍卡。新会员的加入需要向上线会员购买上述 四种级别的会籍卡,该上线会员可以获得发展的第1至3层下线会员购卡及购物返利,返利以积分形式直接返还至上线会员账户中。
被告人纪某某处于第6层,发展购买会籍卡8层2480人,会员奖励积分累计为154496.92分,其中邀请会员累计为153080.4分。
被告人吉某某处于第7层,发展购买会籍卡7层1331人,会员奖励积分累计为74977.05分,其中邀请会员累计为74350.5分。
被告人周某某处于第8层,发展购买会籍卡6层563人,会员奖励积分累计为61285.78分,其中邀请会员累计为61119.5分。
被告人张某某处于第9层,发展购买会籍卡5层504人,会员奖励积分累计为112832.72分,其中邀请会员累计为112381.3分。
案发后,被告人纪某某、周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被告人吉某某、张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金湖县公安局制作的架构图等书证;
2.证人费某某、李某某、季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纪某某、吉某某、周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吉某某、周某某、张某某结伙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 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纪某某、吉某某、周某某、张某某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纪某某、吉某某、周某某、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照《中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纪某某、吉某某、周某某、张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纪某某、吉某某、周某某、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纪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吉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跃进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纪某某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被告人吉某某、周某某、张某某均取保候审于其住所(1365523****、1377042****、180151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四卷共50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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