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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纪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一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纪某,男,汉族,初中文化,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94********,户籍及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县**镇**村委**街**队**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3月2日至4月2日),案情复杂延长审查期限两次(2月17日至3月2日;5月3日至17日)被告人同意使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日,被告人纪某驾驶云******小型普通客车(车载周克香),沿西景线由澜沧县城往上允镇行驶,当车行驶至西景线K2907+250米处弯道时,因无超车条件超车,与同向行驶的鲍某(男,身份证号:5327291963********)驾驶的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导致摩托车侧翻后滑向对向驶来正采取紧急刹车的张某驾驶的云******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云*****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后轮相撞,鲍某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纪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照片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及刑事照片证据。上述收集的证据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暑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纪某主动报警、在案发现场等候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杰

2020年5月17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3619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9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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