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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纪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19〕548号 

  被告人纪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811988*******,汉族,函授本科毕业,江苏**科技有限公司设备主管,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江苏省东台市,住东台市**农场**分场。被告人纪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天由东台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纪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纪某某,听取了被告人纪某某及值班律师柳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纪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7日22时许,王某某驾驶苏JN****小型轿车带已饮酒的被告人纪某某行驶至X301东台市新曹农场段与野灶路交叉路口时,因王某某不熟悉地形,被告人纪某某遂要求王某某下车换座,自行持B2E驾驶证从该交叉路口行驶约300米至纪某某家门前场地。被告人纪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他人发现报警后,交警大队赶到现场将被告人纪某某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纪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208.5mg/100ml。

被告人纪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纪某某的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

5.东台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纪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纪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春梅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东台市**农场**分场21大队76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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