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纪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231986********,汉族,大学本科(自考)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镇**街**号,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园**期**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2日被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8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辩护人戴学良,云南振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纪某与被害人陈某某、岳某某系朋友关系,岳某某与斯某某系夫妻关系。2019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纪某故意隐瞒自己负有高额债务的真相,虚构当前股市行情大好、投资股票回报丰厚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岳某某、陈某某、斯某某的信任,并以由她按月还贷、将钱交给专业的她投资股票可以获得高额回报等方式,诱骗被害人岳某某、陈某某、斯某某先后通过贷款、套现等各种方式筹措钱款给她,收款后纪某将大部分钱款用于无法产生收益的债务清偿和日常消费,到2019年11月份无力兑付承诺给被害人的还款和高额回报时失联,致使被害人遭受巨大经济损失。
经查,被告人纪某先后骗走被害人陈某某303439.4元人民币、岳某某330873.4元人民币、斯某某15000元人民币,三人合计被骗共649312.8元人民币。
2020年1月12日,被告人纪某在成都市青羊区**大道**号**园**期**栋**单元**号内被公安民警抓获。
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纪某家属代为归还被害人岳某某、55000元人民币、陈某某70000元人民币、斯某某15000元人民币,三人各自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纪某的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纪某某、鲁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岳某某、陈某某、斯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纪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支付宝及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纪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和艳杏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纪某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碟。
3.证人名单1份。
4.被害人退赔申请书及相关材料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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