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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约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乌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乌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恰县检公诉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024********1618,****族,高中,户籍所在地*****自治区********自治州**县,住**************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6日被**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11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库某某(另案处理)于2019年6月3日23时10分许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驾驶无号牌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县S212路线103公里+600米处时与被告人约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驾驶的新P*****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后,被告人库某某驾车逃离现场,事故造成摩托车上乘坐人艾某某受伤,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司法鉴定,被告人约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3mg/100ml。

1. 书证;2. 证人证言;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 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约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塔来古丽·哈西哈尔巴依

书记员:马木提汗·买买提江

2020年5月2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

2.起诉书8份,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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