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恰县检公诉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约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024********1618,****族,高中,户籍所在地*****自治区********自治州**县,住*****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6日被**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11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库某某(另案处理)于2019年6月3日23时10分许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驾驶无号牌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县S212路线103公里+600米处时与被告人约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驾驶的新P*****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后,被告人库某某驾车逃离现场,事故造成摩托车上乘坐人艾某某受伤,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司法鉴定,被告人约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3mg/100ml。
1. 书证;2. 证人证言;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 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约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塔来古丽·哈西哈尔巴依
书记员:马木提汗·买买提江
2020年5月2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
2.起诉书8份,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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