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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约其木一盗窃案)_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约其木一,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61985********,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美姑县,住美姑县******。2019年7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西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于2019年9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长安派出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19年11月7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约其木一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3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3日凌晨被告人约其木一窜至西昌市**乡*8村** 组**苑小区,翻墙进入该小区,在小区** 栋** 单元**楼**号和**栋**单元**楼**号通过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邱某某家中盗取现金500元,盗取肖某某家中现金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指认等笔录;5.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约其木一入室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约其木一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强

2020年5月20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3.起诉书8份,主要证据目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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