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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繆某某、姜某甲等介绍卖淫案)_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一部刑诉〔2020〕728号

被告人缪某某,女,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2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福建省福安市**镇**路**号,暂住本区**路**弄**公寓**号**室。2008年2月因吸毒违法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4月20日因吸毒违法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处拘留十四日,并处社区戒毒三年。2019年9月28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姜某甲(曾用名:姜某乙),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在安徽省颍上县**镇**号,暂住本区**号**室。

被告人宁某某,女,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9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在安徽省颍上县**乡**村**庄**号,暂住本区**号**室。2015年5月12日因吸毒违法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9月29日因吸毒违法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被告人邱某某(绰号:阿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3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在湖南省永兴县**镇**村**组**号,暂住本区**路**公寓**号**室。

被告人孔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21198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在河南省杞县**乡**村**组**号,暂住本区**路**弄**号**室。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21989********,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在江苏省沛县**镇**号,暂住本区**路**公寓**号**室。

被告人姜某甲、宁某某、邱某某、孔某某、张某某均于2019年9月28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1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缪某某、姜某甲、宁某某、邱某某、孔某某、张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月9日、15日、17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十五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退回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于同年3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上述六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案发,被告人缪某某以招揽卖淫女、联系他人安排卖淫女出台卖淫的方式介绍卖淫,并从中牟利。2018年至案发,被告人姜某甲负责为缪某某开车接送卖淫女,并从中牟利。2019年至案发,被告人宁某某、邱某某、孔某某、张某某负责为男性客人介绍、挑选卖淫女、谈妥嫖资等,并与缪某某联系介绍卖淫,并从中牟利。

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缪某某、姜某甲、宁某某、邱某某、孔某某、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六人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胡某某、邹某某、葛某某、蔡某某、彭某某、李某甲、陈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蔡某某、邹某某、彭某某、葛某某与被告人缪某某的微信转账截图证实,缪某某负责介绍上述多名证人提供卖淫服务,并从中牟利。

2.证人胡某某、邹某某、葛某某、蔡某某、彭某某、李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陈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姜某甲系负责接送其等人提供卖淫服务的司机。

3.证人陈某某、彭某某、李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及其三人与被告人宁某某、缪某某的支付宝、微信截图证实,2019年9月23日,陈某某、彭某某经缪某某及中间人联系介绍分别向李某乙、赵某甲提供卖淫服务,其中经李某乙指认、彭某某辨认宁某某系该中间人,且宁某某与李某乙及宁某某与缪某某、彭某某、陈某某之间以微信、支付宝转账的方式结算嫖资并抽成。

4.证人葛某某的证言、证人陶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开房记录、其二人与被告人邱某某、缪某某的微信截图证实,2019年9月20日,葛某某经缪某某及中间人联系介绍向陶某某提供卖淫服务,后陶某某将嫖资微信转账给葛某某,葛某某将抽成微信转账给缪某某,缪某某将抽成微信转账给邱某某。

5.证人胡某某、赵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被告人邱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9月23日,胡某某经缪某某及中间人联系介绍向赵某乙提供卖淫服务,邱某某辨认出其介绍的卖淫嫖娼人员为胡某某、赵某乙。

6.证人胡某某、陈某某、赵某丙的证言、辨认笔录及其三人与被告人孔某某、缪某某的支付宝、微信截图证实,2019年9月21日,胡某某经缪某某及中间人联系介绍向赵某丙提供卖淫服务;同年9月26日,陈某某经被告人缪某某及中间人联系介绍向赵某丙提供卖淫服务,其中赵某丙指认孔某某系该中间人,且事后赵某丙将嫖资支付宝、微信转账给孔某某,孔某某将抽成微信转账给缪某某,缪某某将抽成微信转账给胡某某、陈某某。

7.证人李某丙、刘某某、葛某某、邹某某、蔡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开房记录、李某丙、蔡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缪某某的微信截图证实,2019年9月25日,葛某某、邹某某经缪某某及中间人联系介绍分别向李某丙、刘某某提供卖淫服务;同年9月26日,蔡某某经缪某某及中间人联系介绍向李某丙提供卖淫服务,其中经李某丙指认并辨认、刘某某指认张某某系该中间人。同年9月27日凌晨,李某丙将嫖资微信转账给蔡某某,蔡某某将抽成微信转账给缪某某,缪某某将抽成微信转账给张某某。

8.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扣押物品照片证实,从六名被告人处扣押到多部涉案手机。

9.《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证人胡某某、李某丙等多名卖淫嫖娼人员因卖淫、嫖娼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行政处罚。

10.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信息证实,六名被告人的自然身份情况,其作案时均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11.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侦破的简要经过及六名被告人的到案情况。

12.《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及《社区戒毒决定书》证实,被告人缪某某、宁某某的劣迹情况。

13.被告人缪某某、姜某甲、宁某某、邱某某、孔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六人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缪某某、姜某甲、宁某某、邱某某、孔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某、姜某甲、宁某某、邱某某、孔某某、张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缪某某、姜某甲、宁某某、邱某某、孔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缪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主犯。被告人姜某甲、宁某某、邱某某、孔某某、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缪某某、姜某甲、宁某某、邱某某、孔某某、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缪某某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某甲一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宁某某、邱某某、孔某某、张某某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晨怡

2020年4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本区**路**弄**公寓**号**室,联系方式:67711112;被告人姜某甲、邱某某、孔某某、张某某现均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被告人宁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青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六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二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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