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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綦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525号

  被告人綦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4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9月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綦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19时许,被告人綦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超市闲逛时,在该商场一楼大厅的按摩椅处发现了被害人补某某遗失的一个黑色钱包(内含身份证、社保卡、2张招商银行卡、1张农业银行卡),遂来到附近的建设银行柜员机,利用钱包内的身份证上显示的出生日期套出银行卡密码进行操作,成功从2张招商银行卡内取走共计6200元。次日,綦某某将被害人的身份证、社保卡和农业卡丢弃,并将6200元存入自己的银行卡。经侦查,同月6日,綦某某被抓获,后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陈述;4.现场勘查、检查、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綦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綦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英颖

                               2020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镇**村**组**号,电话17606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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