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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綦某某交通肇事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二部刑诉〔2019〕310 

  被告人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104196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黑龙江拜泉县,住兰州市城关区****小区**。2019年9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7 月26 日凌晨3 时20 分许,被告人綦某某驾驶甘A*****号白色“桑塔纳”牌小型轿车,沿兰州市城关区广场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兰州市体育馆南门东侧时,遇乔某某(无名氏)醉酒后躺卧于道路路面,致使甘A*****号车自前向后将乔某某碾压,造成了乔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乔某某(无名氏)血样中酒精含量为:299.29mg/100ml。经鉴定:被鉴定人乔某某(无名氏)遇交通事故致创伤性休克,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綦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乔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事故现场、肇事车辆、勘验照片等物证;

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血样提取登记表、调解书、协议书、谅解书、收条、死亡医学证明书等书证;

3证人马某某、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查笔录、视频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綦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綦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间依法处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丽

书记员:白 君

                                 2019年12月6 日

 

附:

    1. 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三份。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 被告人綦某某现在兰州市城关区**路**小区**室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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