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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綦某某、孙某某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19〕449号

被告人綦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04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淄博市博山区**路**号,现住淄博市张店区**小区**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03198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淄博市张店区**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綦某某、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被告人孙某某、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綦某某、孙某某酒后在淄博市张店区**往北大约50米处,无故对高某某进行殴打。经鉴定,高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綦某某、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綦某某、孙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綦某某、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琳

2019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綦某某、孙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光盘4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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