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检二刑诉〔2019〕67号
被告人索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221984********,汉族,大专文化,陕西省咸阳市人,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小区**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补充证据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19年10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9月15日至2017年2月28日间,被告人索某某以其承揽了蒙华铁路延安高铁办公楼和汉中市河道改造项目缺少资金为由,让被害人候某某参与投资共计59.9万元,后索某某失去联系。
2.2016年9月30日至2016年12月9日,被告人索某某以承揽了蒙华铁路延安高铁办公楼和汉中市河道改造项目缺少资金为由,让被害人刘某甲参与投资共计37万元,后索某某失去联系。
2019年6月19日被告人索某某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新市区河南路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及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1证人孙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
1被害人候某某、刘某甲的陈述;
1被告人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1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被告人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群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索某某现羁押于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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