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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索某某诈骗案)_青海省杂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青海省杂多县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杂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杂检公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索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7211988********,藏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市,住玉树市**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杂多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3日执行刑事拘留,经杂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3日被杂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无犯罪前科。

本案由杂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以来,被告人索某某以为他人办理驾照和载客资格证为由,先后从尕某某等17名被害人手中骗取各类费用60800元整。后以各种理由推脱,更换手机号,自始至终未能为多名被害人办理驾照等证件。被告人索某某于2019年12月18日在**市**区**路被西宁市城东区韵家口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到案经过、身份信息、驾校证明;2.证人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文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多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构成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杂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玉辉

2020年4月23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杂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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