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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索某某诈骗案)_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索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武陟县********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0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武陟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6日被武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至7月份,被告人索某某在“陌陌”APP上假借陈某某之名接触被害人王某某、宋某某,后索某某用陈某某的身份以家中老人有病、去世、出车祸等名义为由,陆续骗走王某某279600元、宋某某32631元,共计312231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索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索某某有期徒刑七年以上、八年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廷磊

闫  涛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索某某现被羁押于武陟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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