措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措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索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公民身份证号码5425272001********,藏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措勤县,住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措勤县**乡,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16日,措勤县公安局指定监视居住,经措勤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被措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经本院决定,措勤县磁石乡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措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从了被告人,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被告人索某某翻墙进入次某某家,在院子里捡了一根钢筋,撬开暖廊的锁进了客厅,从藏式柜子上放的透明的塑料盒内,盗窃475元现金,随后拿着钢筋翻墙进入邻居扎某某院内,撬开两间房门锁,发现房内没有可偷的,把钢筋扔到次某某家院子,就从扎某某家离开了。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翻墙进入嘎某甲家中,在院内捡了一根钢筋,撬开一间小房子的门锁,没找到钱,之后离开了现场。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翻墙进入嘎某乙家行窃,没偷到钱,离开了现场。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翻墙进入卓某某家行窃,没偷到钱,离开了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两根钢筋;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措勤县公安局随案移送清单一份、扣押清单一份、收据、谅解书等材料;3.证人顿某某、白某某、洛某某证言;4.被害人次某某、扎某某、嘎某乙等陈述;5.被告人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一张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于2020年4月12日至4月16日,连续秘密进入五户住宅窃取他人财产,致被害人次某某受到财产损失,其余四家因被告人意志外原因致未偷到钱,属于入户盗窃情形,构成盗窃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郭某某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还被害人财产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索某某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措勤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强巴格桑
扎西措姆
书记员:次仁拉姆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索某某已取保候审现住措勤县**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作案工具贰根钢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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