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索某某利用夜间挖土,将属于呼和浩特市赛某某**村东北方向的集体土地中土方挖出后,卖给附近修建铁路的**有限责任公司1100车,每车24立方米。经呼和浩特市赛某某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土方每立方米价格为人民币2.62元,盗窃土方价值共计人民币691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破案工作说明及到案经过、证明及计算明细与借款单、采样说明及检测报告、情况说明、举报材料、人员信息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指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6916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康文辉
附:
1.被告人索某某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和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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